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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即債  吳天從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陽信銀行股票,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加計原預先繳納預計用以變賣不動產之清算財團費用預納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