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請人即債 吳天從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務人
權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陽信銀行股票,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加計原預先繳納預計用以變賣
不動產之清算財團費用預納款,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