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聲請人即債 方馨敏 住○○市○○區○○街00號13樓
務人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7號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
足憑。次查,本件債務人有扶助律師之
法律扶助(扶助律師於本院去電事務所敲定之113年12月11日債務人調查
期日未到場),卻有諸多故意違反本條例第89條、第102條之行為,以及符合本條例134條第2款及第8款等各種情事,以致於目前無可清算之財產(詳情請見114年1月21日函文),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