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
務人
權人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9,742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34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存款44元,有債務人
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遠雄人壽函文及遠雄人壽陳報狀等在卷
可稽。其中郵局存款34元、合庫銀行存款44元,金額均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
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郵局存款34元、合庫銀行存款44元,合計存款78元到院,依法分配予
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78元及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39,742元,合計39,82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
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