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9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本條例第9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壽險處(下稱郵政壽險)保單3張,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已停效查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
陳報狀及
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證;其中保單號碼00000000之郵政壽險保單險種分類為小額終老,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
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規定不得強制執行,故依前開條文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郵政壽險保單2張,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500元、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7,89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
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優先分配予有優先權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劣後債權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