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
務人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
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
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
足憑。
二、再查,本件
聲請人已繳納相當於保險契約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