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
務人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
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
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
足憑。
二、再查,本件
聲請人已繳納相當於保險契約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