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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志豪 
相  對  人  鄧文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部分為普通地上權、建物部分為所有權),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4,180,000元(二)1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10月27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3筆共計3,73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前鎮
盛興
   
1492

11411
 
100000分之107普通地上權
 
建物︰                           
 
建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4404
盛興段149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九層:47.19
合計:47.19
陽台:2.62
雨遮:4.45
全部之所有權

 
廣西路207號9樓之1
共有部分:盛興段4760建號,3,427.4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48
          盛興段4761建號,28,245.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6(含停車位編號5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