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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振宗
上列
債權
人與
債務人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本件
借據之授信約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