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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東東當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許鴻文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5月2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9月27日登記在案。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新興
新興
三   
1740

36 
3分之1
高雄
新興
新興
三   
1740-1

3分之1
建物︰                           
編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845
新興段三小段1740地號
加強磚造3層
一層:28.5
二層:30.83
三層:28.16
合計:87.49

3分之1

 
大同一路147巷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