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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劉建興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1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7月25日至民國131年7月24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㈡104年7月24日、110年9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200,000元、1,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期日為民國134年7月23日、民國140年9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19日、110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578,400元、1,36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鳳山 
七老爺 

    
347-1

660   
1000分之5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107
七老爺段34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二層:88.97
合計:88.97

全部   
興隆街33巷23弄1之1號
備註:共有部分:七老爺段1111建號268.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0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