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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王儷錡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暨
其上8298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
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