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代 理 人 廖瑞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莊文松即莊文正之
繼承人、莊淑貞即莊文正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暨其上1644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被繼承人莊文正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