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姜懿真、郭佳瑋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
暨其上756建號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表明郭佳瑋之名字是否為
本件土地抵押物之相對人(
按聲請
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
系爭土地抵押物
非郭佳瑋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