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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孫文慶 
相  對  人  許章暉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1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38年11月1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由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6年2月22日、109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410,000元、3,490,000元、1,3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自民國113年6月23日、113年5月23日、113年5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鼓山 
龍華 
    
755

3,573   
100000分之368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016
龍華段四小段75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0層樓房  
四層:76.3
合計:76.3
陽台:
11.56
花台:1.29
全部   
大順一路945號四樓
備註:共有部分:龍華段四小段1147建號15,122.9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3
2
1146
龍華段四小段75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0層樓房  
地下二層:15
合計:15

48016分之229
龍德路168號地下二層
備註:共有部分:龍華段四小段1147建號15,122.9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0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