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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胡莉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英傑於⑴民國93年2月20日、⑵106年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⑴3,600,000元、⑵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⑴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2月19日起至民國133年2月18日止,⑵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1月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該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月5日因配偶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㈠債務人黃英傑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㈡案外人聯慶事務機器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7月8日邀同債務人黃英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0元,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黃英傑及聯慶事務機器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考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三民 
建民 

    
44

3,451   
10000分之29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3862
建民段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5層樓房  
八層:96.08
合計:96.08
陽台:
7.81
全部   
建元路26號八樓
備註:共有部分:建民段3990建號14,473.2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