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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加仁  


相  對  人  東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5月8日擔保案外人陳佳宏向聲請人陳加仁借用新台幣18,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8年5月7日,利息依契約所載,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質權在案。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提出借據、補充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三、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東津科技有限公司、債務人陳佳宏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陳述意見,經其等具狀表示已與聲請人達成暫緩拍賣之協議,未提出協議書,經本院轉知聲請人,經聲請人具狀否認上開協議,並表明不同意暫緩拍賣等語。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質物名稱
出質人
發行股票公司
股數
面額
股票號碼
股票
東津科技有限公司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萬股
100萬元
93-NF-0000000
股票
東津科技有限公司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10萬股
100萬元
93-NF-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