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謝惠慈  
相  對  人  吳嘉琪  

            吳嘉瑩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駿仁、相對人吳嘉琪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11,250,000元、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6年11月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該債務人陳駿仁將持有不動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吳嘉瑩所有,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駿仁邀同相對人吳嘉琪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10,065,744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陳駿仁、相對人吳嘉琪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林園 
林子邊 

    
1244-11

106   
吳嘉琪2分之1
吳嘉瑩2分之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2857
林子邊段1244-1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63
二層:57.76
三層:51.76
合計:172.52
陽台:
33.65
吳嘉琪2分之1
吳嘉瑩2分之1
東林東路120巷56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