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訟代理人  洪勝海  
相  對  人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燄  
相  對  人  達盛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2月2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該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因判決回復所有權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達盛昌有限公司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4日邀冋案外人蔡昌燄、蔡施貴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授信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

6,236

10000分之18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1

3,439 
10000分之18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455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一層:96.46
合計:96.46
平台:8.4

全部
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沱江街21號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附表二: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

6,236

10000分之106
達盛昌有限公司 
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820-1

3,439   
10000分之106
達盛昌有限公司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456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一層:
115.12
二層:
232.73
三層:
103.88
合計:
451.73
陽台:
34.21
平台:
8.21
花台:
6.41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19號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
1463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三層:99.92
合計:99.92
陽台:
19.14
花台:
6.54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21號3樓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
1752
憲德段一小段82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樓房
三層:99.13
合計:99.13
陽台:
19.06
花台:
6.41


全部
達盛昌有限公司
沱江街15號3樓
備註:共有部分:憲德段一小段1963建號,面積17,359.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