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鍾協成
關 係 人 鍾享權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案外人鍾士明於㈠民國75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關係人鍾享權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0年2月22日,㈡民國79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鍾享權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2月2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因
繼承關係移轉予關係人鍾享權所有,
復於113年4月8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㈠關係人鍾享權於民國103年8月19日、104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5,000,000元,㈡關係人鍾享權於民國110年9月2日、112年1月18日邀同案外人賴紳紳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300,000元、12,000,000元,㈢鍾享權即鎰興五金行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111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共借用500,000元,㈣案外人金振興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民國109年8月3日、民國110年9月29日、112年10月24日邀案外人賴紳紳、關係人鍾享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共借用12,6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
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關係人鍾享權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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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一層:33.59 二層:45.53 三層:45.53 四層:45.53 騎樓:10.45 地下層:10.06 合計:1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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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