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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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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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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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聲請更生方案延長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即自113年5月起至113年10月止共6個月停止履行,自113年11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
推定有前項事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2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
暨同年6月9日之更正裁定均已確定,債務人應自112年9月起開始履行,於每月15日還款新台幣(下同)4,600元,
合先敘明。
三、
惟債務人具狀稱雇主因健康因素,減少引薦農事工作,導致其收入銳減一半,但尋找兼職不順利,尚需時尋找工作
等情,並提出雇主證明書影本與求職訊息畫面截圖為證,
是以,依據
前揭規定,
堪認
聲請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
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