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41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碩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豐泉通運有限公司)、陳原崑、姚慧勤、陳邱秋妹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永碩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豐泉通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永碩通運有限公司(原名:豐泉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