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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9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雄駒國際有限公司、陳瀚陞、陳珮誼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
本票票面金額為14,700,000元而台端
聲請狀
所載
為14,976,000元,及
發票日
皆不同,係誤載或附錯本票
正本
。
二、相對人雄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