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91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雄駒國際有限公司、陳瀚陞、陳珮誼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本票票面金額為14,700,000元而台端
聲請狀所載為14,976,000元,及
發票日皆不同,係誤載或附錯本票
正本。
二、相對人雄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