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1627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宥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相 對 人 LIA SURANINGTIYAS
上聲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
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張,內載金額新臺幣83,839元,到
期日為民國113年4月22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
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
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