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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1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97號
聲  請  人  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澤 


相  對  人  蔡宜眞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如附表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2年3月14日
2,900,000元
113年6月28日
002
112年6月30日
600,000元
113年6月7日
003
112年8月24日
350,000元
113年6月26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