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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80號
聲  請  人  奕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芃穎 

聲請人與相對人當夏文龍HA VAN LONG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新臺幣伍佰元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