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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82號
聲  請  人  董坤洋 
相  對  人  名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谷和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CH152826
002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CH152827
003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CH152828
004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CH152829
005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CH152830
006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0年12月31日
110年12月31日
CH152831
007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CH152833
008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CH152834
009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CH152835
010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CH152836
011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CH152837
012
110年11月10日
100,000元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CH15283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