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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528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致全
代 理 人 林陳緯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鍾震紳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