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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252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528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陳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震紳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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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