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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3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1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杜玉燕、張哲銘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杜玉燕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外籍人士無戶籍資料,則補正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