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403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奇縉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113年11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
究為楊奇「縉」,抑或為楊奇「」,並提出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8日、113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
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