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4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64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聲請人相對人李才發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