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4286號
聲請人與
相對人谷茂獻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2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90,600元,到
期日為民國113年9月22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158,10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
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
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