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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885號
聲  請  人  林若彤  

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堃富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