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5885號
聲 請 人 林若彤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堃富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