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6392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蘇榮進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419,128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
按人之
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
參照。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為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經查,相對人蘇榮進已於113年11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聲請人之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