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32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未提出
債務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及113年4月9日通知補正
戴德賢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