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523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林彥丞、林鴻利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