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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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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10號
聲  請  人  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維 
代  理  人  吳孟庭律師

相  對  人  郭順華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 號碼
001
112年12月11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27日
523413
002
112年11月8日
637,981元
112年11月8日
113年6月27日
523410
003
112年11月8日
200,000元
112年11月8日
113年6月27日
523411
004
112年9月27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27日
523407
005
112年10月16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6月27日
523409
006
112年9月25日
16,893元
112年9月25日
113年6月27日
523406
007
112年9月12日
59,000元
112年9月12日
113年6月27日
52340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