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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3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龔暉仁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曾宥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對相對人民國109年12月1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40萬元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是否有誤?(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票據法第3條、第12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因本票上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字樣,依前揭法條規定,該紙本票因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而屬無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