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8730號
代 理 人 龔暉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曾宥清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對相對人民國109年12月15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40萬元之本票聲請
本票裁定是否有誤?(
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
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票據法第3條、第12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因本票上未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字樣,依
前揭法條規定,該紙本票因欠缺本票應記載事項而屬無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好景塗料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