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31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欣庭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欣庭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
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大於票面金額,又台端
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為新台幣32萬元,
惟提出本票票面金額卻為新台幣23萬元,明顯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