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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5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安豐有限公司、劉安即睿安商行、廖婧縈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安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台端所提出身分證號經法院查詢
非
劉安。
二、相對人安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相對人睿安商行之最新之商業登記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