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高雄高爾夫俱樂部
相 對 人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
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
適 用之。次按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
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
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關於聲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事件,應專屬由命假扣押之法院管轄。
二、
經查,本件
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
請求權,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3年度司裁全字第38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484號
執行事件對債務人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異議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