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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貿字第1號
原      告  Kuntong Machines Ltd., Part.


法定代理人  Mr. Chaiyawut Sreewong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陳宜姍律師
            葉俊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睿騰律師
被      告  正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正源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取消原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之準備程序,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另指定於114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