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建字第10號
原告 睿鎂建築有限公司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113年3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83,266元,及自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0.05%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29日止金額為51,4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
債權本金583,266元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4,744元(計算式:583,266元+51,478元=634,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6,39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