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建字第85號
原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因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0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2,416元,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