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海商字第10號
原 告 聲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3號),因
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具狀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0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狀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