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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海商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海商字第3號
原      告  日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濬睿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嘉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954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新臺幣95,766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次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113年3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589元,及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17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1,099,95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99,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7,656元,即溢繳95,766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計算截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1,086,589




1,086,589
利息
1,086,589
112年12月19日
113年3月17日
(13/365+77/366)
5%
13,365
合  計
1,09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