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1016號
被 告 王榮華
王名揚
王名福
原 告 王進興
王順益
王天文
王政夫
反訴被告 高慧蘋
周冠宏
郭簡金葉
王信富
王泰裕
楊珮琳
丁俊仁
上列
反訴原告即被告王榮華、王名揚、王名福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王榮華、王名揚、王名福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以反訴原告就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5/200(合計105/200)計算,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9,05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49,500元/㎡×267.4㎡×105/200=6,949,0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