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
原 告 蔡洊昕
莊榮兆
陳子堅
被 告 阮氏白燕
張世欣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有無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抑或欲撤回本件民事訴訟意思不明,且未以訴狀表明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無從特定審判範圍及核算應徵收之第一審足額裁判費,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蔡洊昕
(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莊榮兆、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陳子堅,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