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呂宗澤
被 告 蔡美慧
楊蔡秀華
蔡麗美
蔡秉芬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因
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
特留分、
遺贈、確認
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
乃法律規定依該等事件之性質
而定僅得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
專屬管轄字樣,性質上仍屬專屬管轄。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
繼承人間之訴訟,
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
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
參照)。復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70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蔡簡誾於民國112年1月8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由被告與訴外人蔡秉諺(現更名為蔡塏鋮)繼承而
公同共有,原告為蔡秉諺之
債權人,
爰代位蔡秉諺起訴請求分割附表所示遺產,
揆諸前揭說明,
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家事事件。又蔡簡誾生前最後
住所地位在高雄市大寮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
足憑,是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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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同共有384分之17(主登記次序91至95),現登記 所有權人:丙○○、甲○○○、丁○○、蔡塏鋮、乙○○。 |
| | 公同共有384分之17(主登記次序95至99),現登記所有權人:丙○○、甲○○○、丁○○、蔡塏鋮、乙○○。 |
| | 公同共有384分之17(主登記次序95至99),現登記所有權人:丙○○、甲○○○、丁○○、蔡塏鋮、乙○○。 |
| | 公同共有1分之1(主登記次序4至8),現登記所有權人:丙○○、甲○○○、丁○○、蔡塏鋮、乙○○。 |
| | 公同共有1分之1(主登記次序2至6),現登記所有權人:丙○○、甲○○○、丁○○、蔡塏鋮、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