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202號
原 告 偉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鳳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20132號),因
被告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
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61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
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