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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出資額回復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476號
原      告  周永輝 

被      告  陳素玲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請求塗銷股東出資額登記並為更名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該股東權之交易價額核定,如無交易價額,則以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名下龍輝航運有限公司(下稱龍輝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出資額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斷。查龍輝公司之出資額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查詢,而該公司112年度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10,790,917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送龍輝公司最近1年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又龍輝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10,500,000元,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憑據此計算龍輝公司出資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27,449元【計算式:(10,790,917÷10,500,000)×4,600,000=4,727,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6,540元(內含於本院113年度雄司調字第273號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