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476號
原 告 周永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
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
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請求塗銷股東出資額登記並為更名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該股東權之交易價額核定,如無交易價額,則以
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
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名下龍輝航運有限公司(下稱龍輝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出資額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斷。查龍輝公司之出資額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查詢,而該公司112年度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10,790,917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送龍輝公司最近1年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資產負債表在卷
可稽,又龍輝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10,500,000元,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足憑,
爰據此計算龍輝公司出資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27,449元【計算式:(10,790,917÷10,500,000)×4,600,000=4,727,4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82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6,540元(內含於本院113年度雄司調字第273號所繳調解
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