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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587號
原      告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被      告  漢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7,705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44,000元,及自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9日之本息總額合計647,7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試算表在卷可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47,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業經原告繳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